五部门: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出台!

2026-06-02

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

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指导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工作,支撑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核算,促进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碳排放核算等不同政策机制有效衔接,更好推动碳排放双控制度实施。

根据通知:统筹考虑物理连接、电能量交易、绿证绿电交易等因素,分类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规则和省市两级、电力用户核算方法。

推动核算规则由以电能量交易为基础向电能量交易与绿证交易并行转变。优先基于物理连接、市场交易等方式开展直接认定,无法直接认定的合理分摊。

通知提出: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的三种认定方式:

物理认定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认定为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认定为所属发电企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交易认定包括电能量交易(包括非化石能源常规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等,下同)、绿证交易(含绿证划转等,下同)等两种认定方式。

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以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进行认定;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规模以绿证交易、绿电交易进行认定。用绿证作为认定依据的,应为绿证核销量,并按照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鼓励电力用户随用随购、随购随销。

对于核电电力消费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规模以电能量交易进行认定。

分摊认定包括省间分摊和省内分摊等两种认定方式。

对于省间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电量,扣除非化石能源电力交易认定量、化石能源电力交易电量等明确“ 一对一”购售电关系和类型的电量后,如仍有剩余电量,统筹考虑所涉及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力结构、电能量交易关系等,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省间分摊。

对于省内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经前述物理和交易认定到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后的剩余电量,按照统一的省内分摊系数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省内分摊。

认定上限结合省间省内电能量交易、电力用户下网电量等情况,设置交易认定上限。省级层面,各省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全部受入(送出)电量扣除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化石能源发电项目交易电量后的规模。地市层面,各地市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本地市所有电力用户总下网电量。电力用户,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其下网电量。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的核算方法

省级层面。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根据本省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省间交易认定量及省间分摊量进行核算。

地市层面。地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根据辖区内全体电力用户的物理认定、交易认定和省内分摊量以及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的物理认定量(即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进行核算。

电力用户。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根据自身物理认定、交易认定和省内分摊量进行核算。

通知表示国家层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地方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完善绿证制度、升级绿证账户系统、推动数据共享,确保核算结果可追溯、可应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6〕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局)、统计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我们制定了《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5月6日

附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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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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