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确立了能源领域哪些重要制度?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能源安全工作,多次指出和强调能源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当前,国际能源安全形势复杂严峻,国内能源发展转型各类问题叠加演变,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我国能源安全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能源法把能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在总则第一条中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通过确立能源开发利用、储备调节、供应服务、应急管理等制度,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的制度体系。
一是健全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多元可靠的能源供应体系。能源法把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能源需求持续增长的趋势,统筹当前和长远、传统能源和新能源,对各能源品种开发利用和生产供应消费各环节作出整体性制度安排。在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发展的同时,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合理开发可替代燃料,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多措并举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二是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增强能源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储备调节是调控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引导预期的重要手段,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能源法设立了能源储备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推动构建产品产能产地储备各有侧重、共同发力的能源安全储备体系。围绕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能源法支持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煤电灵活性改造等各类储能建设,健全需求侧管理制度,供需协同发力保障电力可靠稳定供应。
三是确立能源供应服务责任制度,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用能需求。民生用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大局。能源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规定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提高能源价格、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并设立罚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能源法特别强调,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要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四是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增强风险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针对能源供应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加以及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等带来的挑战,能源法确立了应急管理制度,着力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应急管理一般包括预测预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面工作。在总结我国电力供需监测预警等制度经验基础上,能源法规定建立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要求对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规定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及有关企业、用能单位分级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